-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蒋晟 2024-12-06 18:48:21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单位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700万元。招标文件资格要求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举报称,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交通部门对A供应商进行了行政处罚——禁止其新承揽公路相关工程。该项处罚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违法记录,A供应商不应当成为该采购项目中标人。

问题引出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专家点评

立即付费查看全文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注:自2022年2月8日起,200万元以上的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解释,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即是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重大违法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行为罚(又称义务罚),是指要求当事人不得做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当事人做出某种行为的行政处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限制其从事新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扩大生产经营活动范围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在吊销许可证件、注销登记、解除协议或者撤销特许经营权后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都属于行为罚(义务罚),且惩罚轻重程度逐级递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对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并未明确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且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相较于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属于更轻一些的处罚,所以未被列入应当组织听证的范围。综上所述,本案中A供应商受到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不是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作者:蒋晟)

广告

政府采购领域首个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提供专业、权威、精准的政府采购政策解读、知识分享及招标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各方参加人铺设一条信息高速通道,满足你随时随地的采购、生意需要。

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